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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1)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所谓犯罪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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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适用对象有哪些限制(一)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为死刑的适用对象作出了限制。也就是说,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此处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能理解为可以判处死刑,但暂时不执行,待犯罪分子年满18周岁或怀孕妇女分娩后再执行死刑。(二)另外,“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期间还是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甚至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二、执行死刑的限制有哪些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1、九类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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