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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立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
养老院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还可以按规定领取原来享受的养老金或抚恤金的一部分。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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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养老院可以获得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50张以上社会养老床位的,按照批准的床位给予一次性位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设区的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贴。被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5年内改变使用的,应当收回一次性补贴。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一个月的老年人数计算年平均水平,每张床每年给予120元的经营补贴。资金从当地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基金中安排。对于安置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以将补贴转移到上述养老服务人员的生活费用中,用于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护理
养老院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还可以按规定领取原来享受的养老金或抚恤金的一部分。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由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机构)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的社会化进程。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医院。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备申请。国家大力支持各行各业的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建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建社会福利机构的固定场所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持上述证明文件。有床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部门应当免征税。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19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减税、土地利用、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相同的待遇。相关政策解释如下:实施财政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以有偿的方式使用土地,但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少土地管理费,统一规划。适当减少社会福利项目和设施项目的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增加对社会福利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贷款。各级单位、组织、个人限额内的捐赠税可以免除。水电价格最优惠,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重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暂时免征公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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