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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仍然留用劳动者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关于法定假日加班费的问题,具体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避免签订超过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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