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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的复议条件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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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3.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要求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17条受理条件一般是这样的,“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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