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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的复议条件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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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组织。 (2)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5)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要求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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