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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批捕决定不服的处理方式为: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
当事人对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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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申请复议。公安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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