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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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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的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诉的请求。检察院可在七天的期限之内对公安部门的批捕请求做出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给检察院。嫌疑人符合批捕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
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挂,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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