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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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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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