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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查封、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占的房产,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特定的房产及其他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
也能够采用屡次分配的形式进行,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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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法139条扣押这具体规定是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的时候,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扣押的物品是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有关的,和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扣押。物品在扣押以后必须要妥善的保管,或者说是封存,公检法机关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甚至是损毁。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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