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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属于人格权。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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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7个第四级案由。 考虑到这些纠纷类型不仅仅侵害人格权,往往还侵害了财产权,加之《侵权责任法》已经将相关侵权责任类型化,故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7个第四级案由,将其分别归于后续的案由体系中。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考虑有二: 1、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 2、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人身”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生命权的法律特征:1。生命权至高无上。一方面,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不仅是首要的人格权,也是各种人格权的基础。无论是物质人格权还是精神人格权,都是基于生命权的存在。另一方面,整个民法乃至整个法律都应该以保护生命权为首要任务。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也可以说是对生命安全的保护,避免无序的战争和纠纷,保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2、生命权规范内容的特殊生命权的权利内容是人类的生命安全,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维持正常的代谢能力,保护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生命存在于身体中,但生命权与身体权仍有显著差异。侵犯身体权,表现为对身体完整性的破坏,有可能恢复;侵犯生命权,则以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生命损失为标准。3、生命权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一方面是指任何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和外国人,平等享有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维持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使是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生命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法律上,没有理由歧视和伤害残疾人。不仅如此,还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4、生命权有限支配,即生命权有限支配,生命权人可以依法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尽管事实上,我们有时无法阻止一个人的自杀,但这并不能证明一个人有权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至少在道德层面上,一个人的自杀行为应该被否定。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有人认为安乐死体现了公民享有生命利益的控制权,但我国立法尚未认可安乐死的行为。生命权是一种有限的控制权,主要表现在对自己生命的维护和对他人侵权的正当防卫上。一方面,应承认权利人享有有限控制其生命的权利;另一方面,生命权的主导性极其有限,因为生命不仅是自己的利益,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所以生命权本身不包括权利人自由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生命权内容如下: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权的内容无疑应指其权能或权项,一般认为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一)生命权首先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权的基本内容,说到底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 (二)生命利益支配权问题。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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