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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这样的: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存在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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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特殊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撞倒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逃离现场。120名医务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并不深。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了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是宽泛的。2、为了逃避伤者的治疗,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原因在于行为人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法律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的原因,即考虑保护受害人的生命。逃逸最严重的后果是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严重伤亡。所以这种情况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理所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也要依照刑法减轻自首情节的处罚。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伤者的治疗。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要按照法律规定在量刑范围内加重。如果结果导致受害人死亡,就是逃逸行为情节再次加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对他人生命财产不负责的行为,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呢 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标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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