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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2021-12-04
特殊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撞倒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逃离现场。120名医务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并不深。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了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是宽泛的。2、为了逃避伤者的治疗,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原因在于行为人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法律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的原因,即考虑保护受害人的生命。逃逸最严重的后果是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严重伤亡。所以这种情况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理所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也要依照刑法减轻自首情节的处罚。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伤者的治疗。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要按照法律规定在量刑范围内加重。如果结果导致受害人死亡,就是逃逸行为情节再次加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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