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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结算...
保险公估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二)许可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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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咨询;(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专门账簿、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七)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八)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规定期限;(九)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十)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十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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