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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5日后,方可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主体: 1.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 2.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3.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或相关房屋管理单位提出。 4.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业主提出。(二)现场勘查资金管理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接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做出答复意见。(三)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应提供下列资料: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清册;3.维修工程预算书;4.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维修预算审核意见书及安全鉴定报告书; 5.其他相关材料。(四)表决维修资金使用费用分摊费用方案须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五)公示业主表决的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费用方案应在小区公示栏内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六)组织实施公示结束后,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回复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应在接到回复后2日内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应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书面说明情况。(七)申请划拨资金工程竣工后,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修缮、改建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持下列资料向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资金:1.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报告;2.工程决算书;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发票;4.其他相关材料。(八)划拨资金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使用单位或相关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划转资金。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的拆换、加固工程;2.屋面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工程;3.户外墙面、走廊通道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修缮工程;4.外檐面层因脱落达30%以上需进行修缮的工程;5.住宅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进行整体修缮的工程;6.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进行整体维修的工程;2.落水管、排污管以及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上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的工程;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更换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的工程;5.二次供水及消防设施设备因损坏需进行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工程;6.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工程;7.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新的工程;8.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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