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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侵权对象是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等大型现代交通工具。只有过失毁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
一、什么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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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过失犯罪在犯罪结果不严重,并且行为人主动进行挽回和补救,一般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进行从轻处罚;行为人是故意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为过失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但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破坏行为会造成严重危害,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损坏交通工具的过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就足以造成倾覆或破坏的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都构成犯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异。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申力、船舶、飞机倾覆损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如果交通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过失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会产生严重的结果。《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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