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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近期照片;2、提交收养子女申请(包括:收养目的、子女、抚养能...
1、收养人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如果收养证明不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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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申办收养公证,应由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 2、各方当事人同意收养或送养的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该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关于收养人身体检査证明,以及不育或绝育的证明等。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5、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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