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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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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孩子有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款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现在我国唯一合法的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必须由社会福利机构(福利院等)完成,所依据的法规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同时,去年发布的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新规定将于今年5月1号起生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不得小于30岁或大于50岁;(2)体质指数不得高于四十,即不是肥胖症患者,还不能有服用抗忧郁症药物的记录;(3)领养者必须是已婚夫妇,如果是初婚者则必须至少有两年婚龄,而二婚或者三婚的人则务必有五年婚龄,而且夫妇俩的已往婚史中不得有超过两次的离婚记录;(4)领养家庭的财产净值必须在八万美元以上,而包括领养儿童在内,全家人均年收入必须至少一万美元。可见现在中国政府对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门槛已越来越高,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情况也已经越来越普遍,随之也会产生许多的问题。中国目前的外国人收养制度存在着不少的弊端。我认为,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可以不必局限于社会福利机构,这个工作可以由多方面同时完成,比如普通家庭若是实在有困难,并且满足送养条件的可先至民政部门登记,然后外国人有意愿收养中国孩子的可到民政部门登记,然后通过民政部门联系,在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的合意后办理收养手续。如果按规定收养人需缴纳一定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直接收取并随后交给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社会福利机构的滥用职权,防止福利机构为收取领养费用而做出某些不合法的行为;另一面也可以减少在中间机构(福利院)花费,使收养制度更加便捷。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只有通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算合法,其他的收养方式比如自己联系的即使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一致认定为非法,不存在任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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