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关于中国公民收养的要求。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产状况证明。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职业、经济收入和财。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61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