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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产状况证明。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职业、经济收入和财。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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