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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其他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并没有审级区分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
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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