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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31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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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此次意见细化了“工作时间”的范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意见指出,“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意见也细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比如,工作期间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期间遭遇意外,也算工伤。意见还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细化,明确下列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意见把职工买菜,接小孩,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纳入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18年12月31日前,山东退休人员提高工资的新规定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整体调整水平为5、07%,其中企业为5、47%,机关事业单位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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