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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
在下列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的;宅基地自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未使用的;骗取批准或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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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使用宅基地是符合相关使用规定,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或者是符合收回规定,那么政府都可以依法取消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你可以不使用这块宅基地,想必是还有其他宅基地,那样你再拥有这块宅基地就会违反一户一地的规定,因此符合收回规定,就凭这你们家是没有使用权了。不过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不应该由法院处理,他们的职责是确定使用者(或者使用权),不能重新安排使用者以及审批,你说的情况明显需要重新安排、重新审批,向上级法院或者是检察院举报、反映,敢公然公开支持买卖宅基地,不依法处理,不怕挨罚就试试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收住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集镇计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转移住宅,新住宅建成后,过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住宅,退出原住宅基地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占有的住宅基地3、由于继承住宅等原因,农村民一户以外的住宅基地4、因转移.因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住宅基地5、未经转让的住宅基地6、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造新的、拆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庄,已迁入新居(村)原宅基地。(四)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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