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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程序是违法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是可以申请重新进行认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重新申请工伤鉴定是指当事人对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次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新申请和第一次申请鉴定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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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新鉴定程序有: 1、用人单位、劳动者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安排重新鉴定; 3、最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首先,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工伤保险具体事务管理的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权力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经办机构。有关个人或者所在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工伤认定部门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相同。一方面,收支平衡是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管理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条件。为了便于工作的衔接和管理,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 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应当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直辖市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另外,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遵守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程序等项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贪污等。
要。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申请认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认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认定委员会提出再认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避免。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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