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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还未施工从楼顶掉下摔死,死者为在包工头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工私自换的人,问能否

2022-07-13
朋友在一包工头处打工,工作第二天出现工伤,鉴定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发包单位与包工头应共同承担责任,故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朋友律师认为,发包单位与包工头是外部承包关系,根据高院的有关判例与劳动部下发的一个函,“外部承包发生工伤,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现在朋友该怎么办?答复: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朋友在包工头处打工,并且和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么经过鉴定为工伤的,就应当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因此仲裁委以申请人不适格为由是不合理的,你方可以依法要求劳动仲裁委对该争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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