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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一、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收养登记的步骤1、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1)民身份证和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4、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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