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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一、收养人应向收养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由收养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有无子女和能力证明;(三)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的疾病的健康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提交收养人住地计生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一)收养人居住地计生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三、送养人当向登记机关交:(一)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提交弃婴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办。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的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1、被遗弃的小孩需要收养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才算合法收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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