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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
1.到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近半年银行流水等资料到贷款银行填写“贷款申请书”。2.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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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抵押权人)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证。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因此,银行在对居民个人的住房贷款中,大都采用抵押贷款方式。
(1)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2)当借款人不能够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抵押人有权依照我国的法健规定,将抵押物进作价、拍卖、变买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借款利率。没有约定利率一年一定,还是执行合同期限内利率。 (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妥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额提供贷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请。 (6)抵押登记由借款人负责办理。 (7)没有明确该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是授信合同,还是正式合同文本。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各种银行的抵押贷款种类也是大同小异,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各个银行包括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对各项业务,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各有偏重,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比如个人商品房,营业用房,企业房地产房,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等),汽车抵押贷款(主要是汽车按揭贷款),存货抵押、机器设备抵押、船舶抵押等银行有做,但不多,因为监管与处置等将成为难点,在建工程抵押等也在做,但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着抵押权被蚕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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