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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监管验收标准监理对工程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装饰的监理到施工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以及一些项目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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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1.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 汽车货物运输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汽车货物运输实行自愿保价的办法,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中一种,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单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承运人按货物保价金额核收7%的保价费。 2.公路货物运输计划 公路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根据需要可实行计划运输。凡有条件提送运输计划的,托运人应在月前10天,季前15天,年前一个月向承运人提送“汽车货物托运计划表”。承运人对托运人提送的运输计划安排落实后,应在月前5天通知托运人,对已落实的运输计划,承运、托运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运输合同,或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托运人变更运输计划,应在运输计划协调前向承运人提出。 3.运单的填写要求 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一张运单托运。 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是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应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 轻泡货物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托运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说明。 托运货物时应注意: 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 托运超限货物,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鲜活物品,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定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4.托运货物的包装 托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没有包装标准规定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重量、性质、运输距离等条件,按照运输需要,做好包装,保证货物安全。 托运人还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制作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零担货物应当用坚固的材料制作明显清晰的运输标志,对不易书写,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上书写标志。 5.货物押运 在运输中途需要饲养、照料的动物、植物、易腐物、各种贵重物品以及军械弹药、爆炸品和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押运人免费乘车,负责运输途中货物的保管、照料。押运人每车以一人为限,因货物性质需要增派押运人员时,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经车站负责人签证,可适当增加押运人数。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承运人对押运人员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货物的承运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应逐项审核,填记承运人记载事项加盖承运章后,将其中一联交托运人存查。 承运有受理凭证运输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后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文件可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承运港、站转运集装箱,应核对箱号,并检查箱体和铅封。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须交接人签认或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运。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全过程负安全责任,应适时检查、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潮、防腐、防丢失。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遵守商定的事项。 7.运输费用 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并可按规定实行加、减承运价,有关收费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按以下规定确定: 整车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是1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算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是1千克时四舍五入;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的,四舍五入; 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运、托运双方商定;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货物性质、道路阻塞、交通管理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
一、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需要签订居间合同的情况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 (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是证明定金合同的存在,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合同双方应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定,特别要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时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 (三)适当约定定金数额。使用定金必须掌握定金数额的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部分定金的无效。 (四)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可以防止因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和发生纠纷。 (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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