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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定金: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2、三者区别: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或根据法律直接产生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可以约定确定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赔偿额度进行调整。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根据工程合同履行约定分期返还,一般不计利息。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不具有双倍返还或者独立于建筑施工合同的性质。但是针对履约保证金可以约定双倍返还,此时就具有定金性质,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但基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甲乙双方地位,相对难实现。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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