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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判处有什么依据

2022-08-02
《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34条规定的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就是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期限如何计算。 就《刑法》中的5种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的计算如下: 死刑、无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有期、拘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此外,如果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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