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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规定,具体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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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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