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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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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土地的坐落、面积、宗地号、用途;(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四)房屋所有权来源、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坐落、面积、用途、层数、编号和竣工日期;(五)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二)申请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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