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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于正在施工的路段,张某驾驶卡车正要通过该路段,由于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车辆分流措施不当,张某避让不及,将杨某撞死。杨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道桥集团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9时,在通州区孔兴路3公里300米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将杨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张某没有保障安全速度和足够注意导致事故发生,被告道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和道桥集团为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经核实杨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610161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道桥集团坚持认为其施工方案经过交管部门备案,符合操作规范,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其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安排合理的分流限流措施,不能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故法院判决道桥集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1、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2、落实辖区内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3、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5、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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