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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
1、一般先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向拒发工资的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果欠薪责任人仍然拒绝发薪且又不做出合理解释时,十日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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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先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向拒发工资的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果欠薪责任人仍然拒绝发薪且又不做出合理解释时,十日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工资责任人仍然拒绝工资和负责人发出拒绝的工资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十天后案被移送到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一般必须先责令改正通知。3、归所属地级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局县区级设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果责令无效移交信访局与公安局组成协调会议然后交由公安局刑侦和经侦部门。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1。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通常是劳动管理监督旅);3。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4。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恶意欠薪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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