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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涉众面广,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其恶劣,2008年,太原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经...
1、经济犯罪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则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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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依照中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然而,情节明显轻微的危害并不大,而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一种犯罪,因此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和刑事违法性。此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也就是说,它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2)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一般具有寻求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不同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法第三章;另一类是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财产犯罪。(3)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不同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一类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另一类是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经济犯罪、贩毒犯罪、贿赂犯罪。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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