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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以户为本取得的土地可以继承吗

2022-01-18
对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30年,目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30年的承包期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同样的道理,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却是可以继承的。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自承包人死亡时即可开始,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整个家庭消亡。所以对于父母去世后,父母名下的承包地有可能被收回,但对于父母生前应得的承包收益,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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