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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个人或单位已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却因为误报或其他原因要求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交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撤销。
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可以自行纠正。但因为人社局已经作出行政决定,职工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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