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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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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确保房屋安全,需要跨规划用地红线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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