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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做出了界定。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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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为婚姻期间取得者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其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此约定无效。关于夫妻个人财产,除了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约定外,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确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是有可能属于个人所有,这主要就是两种情况,即在婚内一方受赠与或者继承所得的财产,此时明确说明了只赠与给这一方或者遗产仅仅由这一方继承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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