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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会馆(所)的所有权、经营方式、范围等内容,并在物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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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四)疏通、清掏下水管线、污水井;(五)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服务;(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环保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七)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九)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保修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期起始日之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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