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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审查或不严格审查,批准其生育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批准他人...
非婚生育或借收养名义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加重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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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或擅自为他人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二)做假节育手术或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计划批准文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由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夫妻双方按月各收取100元的保证金,直至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后,所收保证金全部退还当事人。计划外怀孕超过规定期限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2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二)授意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三)提拔任用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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