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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2022-10-20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①因此,笔者将刑事代理划分为狭义的刑事代理和广义的刑事代理,狭义的刑事代理是指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广义的刑事代理则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实质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而自诉案件的代理有其特殊性——当被告人提起反诉后,代理人将一身二任,同时代行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这二者还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二者都涉及到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问题,诉讼代理人不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无权代理。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与民事代理有明显差异,具有刑事代理的本质特征,笔者拟在本文专门加以论述,以下所称刑事代理,均指狭义的刑事代理,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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