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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有以下具体要求:一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开,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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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依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应当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可称为新股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很多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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