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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物品可否向失主要求回报?

2024-12-07
在他人处保管的遗失物等类似情况下,权益方具有索回所需费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权益方成功取得遗失物的阶段,他或她有责任向负责保管这些物品的拾得者或相关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以维护这些物品。换句话说,在寻找遗失物期间向拾得人提供报酬的权益方,在成功获得遗失物后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 如果拾得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占有遗失物,他们将无法要求退还由其保管的遗失物等支出的所有相关费用,也无法进一步要求权益方依照之前的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如果悬赏寻找遗失物,则必须在领取遗失物时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如果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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