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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这项规定改变了以前的福利费按税前扣除的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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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作为职工交通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税收政策中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税前不扣除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没有必要计算扣除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所称工资总额一般为实际工资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养老保险费。
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允许扣除。定金所谓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雇佣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年末加薪、加班补助金以及与员工工作或雇佣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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