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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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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这项规定改变了以前的福利费按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扣除改为实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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