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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补充、修改、删减,在原有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以下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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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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