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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你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什么用的问题我有以下回答,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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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补充、修改、删减,在原有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以下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衔接《商标法》,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处理。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法律共五章三十三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或者个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保密,对有功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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