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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多久《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案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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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缓刑的适用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被告在缓刑期间犯罪,实际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改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缓刑本身是错误的,如果缓刑后的几种犯罪,那就是错误的。缓刑是判决宣布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缓刑期间新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因此,刑罚后宣布的刑罚必须是实际刑罚,而不是缓刑。此外,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间的新犯罪就更应该导致执行。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是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给其一定的考验期,如其在考察期内遵守有关规定,考察期满决定对其不起诉制度。相较于其他不起诉制度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有其独特的性质。
《刑法》对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数罪并罚规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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