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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2020-05-10 30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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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考验期限应当与罪质相适应。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鉴于罪行较为严重,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其他轻罪。 二是考验期限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有违法劣迹、平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 三是考验期限应当与可能判处的刑期相适应。对于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考验期限一般应当为6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最低刑期接近1年的,一般不宜适用6个月的考验期。 四是考验期限应当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当的同案犯,考验期限应当相同;主犯的考验期限应当长于从犯;不分主从犯或者都是从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考验期限也应有所差别。 五是应当尽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验期限,预留考验期变更空间,同时避免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考验期限未满的尴尬。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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