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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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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撤销。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犯什么罪判什么刑。之前的犯罪不再计入其中。 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罪的,考验期满后,本次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只对该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的犯罪不能计入其中,所以,不存在撤销缓刑的问题。 《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低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低不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量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前者是给罪犯考验期限,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后者是在监外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仍应收监执行。缓刑也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见死刑)。前者只适用于判处短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不收监;后者适用于死刑,须将罪犯监禁,并根据其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决定是执行死刑或实行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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